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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和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同村,199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丙,现在江苏扬州高等商务学校念中专。××××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长期以来,原、被告双方一直在外经商,本来夫妻关系和睦,可被告近七、八年来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多次被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治安处罚但屡教不改,被告拿生意用的钱,甚至用银行卡透支去赌,在外面生活作风也不好,我和女儿都劝过被告,但被告不听。被告生活作风和赌博问题,使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已经没有感情可言。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谢某丙由原告抚养至能够独立生活时至,由被告按每月800元支付抚养费。被告谢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被告经常赌博引起,夫妻双方的沟通不足,导致矛盾进一步加深。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交流,多从家庭和子女健康成长考虑,被告改变自己不良的生活习性,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审 判 员 周和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