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谊与卢宏伟、裴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谊,卢宏伟,裴建辉,朱建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赵谊。被告卢宏伟。被告裴建辉。被告朱建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谊与被告卢宏伟、裴建辉、朱建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