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品苏,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一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洪燕,经理。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一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4)第5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金额47.7897万元及利息。本院强制执行,共执行回案款460万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修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4)第5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