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长胜,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峰,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贾玉冰审判员 李连山陪审员 高守国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