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兴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兴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委托代理人卢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卢晓明,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兴忠,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兴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