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人道与杨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人道,杨继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779号原告杨人道,农民,江县浦南街道朱云村一区108号。被告杨继雷,成年,。原告杨人道与被告杨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如松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人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继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农历5月初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900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讼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900元,并支付利息4142元(按约定月息1分计算自2007年农历5月初5日起至2010年农历7月初5日止,以后另计)。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提交2007年5月初5日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10900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7年5月初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9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杨人道人民币现金壹万另玖佰元正,计率为壹分,以此为据。借款人:杨继雷,2007年5月初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杨继雷尚欠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0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拖欠不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继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人道借款计人民币10900元,并支付利息(按约定月息1分计算自2007年农历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040008737)。审 判 员 倪如松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