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上××××司、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上××××司,盛某某,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68-1号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益农镇××村。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被告盛某某。被告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盛某某、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司、盛某某、解某某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司、盛某某、解某某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