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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226号原告姜某,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凤忠,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