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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辖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张智与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智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彩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上诉人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民事诉状的诉求是返还不当得利,诉状的主文也是围绕不当得利来阐述的,由此可见,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票据纠纷,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持上诉人背书转让给被上诉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上诉人主张票据权利,该纠纷属于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票据付款行为嘉兴市商业银行,票据支付地在嘉兴市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