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妮子、关虎臣诉被告姚旭昇、来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妮子,关虎臣,姚旭昇,来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张妮子,女,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街道办事处南安村二组,系陕DT02**号出租车司机,身份证号码610425197008160020。原告关虎臣,男,1946年3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10号院2楼12号,系陕DT02**号出租车车主,身份证号码610402194603131234。共同委托代理人关晖,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第一毛纺厂职工,住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北路毛纺厂3区17号楼3单元1层西户,系关虎臣���子,身份证号码610402196812181333。被告姚旭昇,男,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东南坊村八组南二街六号,系陕DA17**号车司机,身份证号码610402199007113892。被告来彬,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咸通路秦宝瑞源小区1号楼6单元3层西户,系陕DA17**号车车主,身份证号码61040219870704121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妮子、关虎臣诉被告姚旭昇、来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妮子、关虎臣于2010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书面现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妮子、关虎臣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妮子、关虎臣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妮子、关虎臣承担。审判员 杨养荣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