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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均福与龚及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均福,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及顺,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桂兰,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勇所有的鄂ABT9**号小轿车予以查封,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勇所有的鄂ABT9**号小轿车的查封。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及顺、陈桂兰3069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