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杨某、郭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1年5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2010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郭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晶、记录员善挺栋、被告人杨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上城区徐家埠路3弄3号1单元门口设摊,以用扑克牌赌“小九”形式召集路人赌博,期间由被告人郭某以200元抽10元的比例进行抽头,同时还派人手持对讲机在周围望风。至案发前,被告人杨某等人共计抽头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郭某则从被告人杨某等人处每天领取50元的工资。201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抓获了被告人郭某。同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赵某、凌某、马某、张某、谭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郭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0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及对讲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