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范金培与胡理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培,胡理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778号原告:范金培,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理庭,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培与被告胡理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金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