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钮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钮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宝石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建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晓,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健,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钮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