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987号申请人屈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3750.00元。经审查,被执行人姚某的居住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风翔县郭旗镇马店务村人,故将本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特委托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9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