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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987号申请人屈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3750.00元。经审查,被执行人姚某的居住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风翔县郭旗镇马店务村人,故将本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特委托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9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