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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甲与孙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甲,孙乙,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孙甲。被告:孙乙。被告:李某某。原告孙甲与被告孙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甲起诉称:2010年6月8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10年6月12日,两被告又因资金周转困难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再出具欠条一份。两次借款均口头约定按2%月利率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拒绝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50万元某某率2%计算,从201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30万元某某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苍南县公安局已对被告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了被告李某某,而本案诉争的80万元借款性质与其他被害人受骗情形相似,存在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