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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甲为与被上诉人金某、原审被告吕乙买卖合同、金某与吕甲、吕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甲,金某,吕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审被告:吕乙。上诉人吕甲为与被上诉人金某、原审被告吕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应 倩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