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温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甘世章与温州市博达海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世章,温州市博达海运有限公司,林其财,倪林超,倪胜坝,陈凯鸿,王高春,林其财、倪林超、倪胜坝、陈凯鸿、王高春与船舶营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温商初字第15号原告:甘世章,市龙湾区瑶溪镇苏川路5号。委托代理人:孙勇,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博达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黄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先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宪金,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林其财。第三人:倪林超,地乐清市XX镇长林东村。第三人:倪胜坝,乐清市XX镇长林西村。第三人:陈凯鸿,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金学路9号。第三人:王高春(又名王高),汉族,住所地乐清市翁垟镇东盐村。以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江丁库、江伯寒,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世章与被告温州市博达海运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其财、倪林超、倪胜坝、陈凯鸿、王高春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世章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世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世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胜顺人民陪审员 钱筱楼人民陪审员 万文成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临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