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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叶将与应少云、吴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少云,叶将,吴海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少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将。原审被告:吴海浪。上诉人应少云因与被上诉人叶将、原审被告吴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应少云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应少云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方飞潮审 判 员 潘海津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润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