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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737号原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路××园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49元,由原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减半负担3924.50元。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