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宫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宏声与郝存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宏声;郝存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383号原告张宏声。被告郝存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声与被告郝存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宏声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325元。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