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许云龙与许新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龙,许新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许云龙。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灵龙。被告:许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云龙与被告许新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已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许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