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朱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08)汉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履行判决义务:向朱某支付158965元、一审诉讼费用2933元、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费2328元应由被执行人王某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资金16422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陶玉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