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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溪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溪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叶某甲。原告林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昂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9年11月23日在原温岭市山市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1月7日生育长子叶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叶某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0年11月17日原告在医院分娩,被告也未来医院护理,为此事原、被告发生过争辩,被告动手殴打了原告。2010年6月20日,因原告不同意申请贷款,被告又殴打原告,致原告到医院接受治疗。事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叶某���由被告抚养,女儿叶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八年的抚养费给原告;共同经营的冲床业务的资产、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承担,被告支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200000元。被告叶某甲答辩称:原告在2008年还生育了一女,夫妻感情是稳定的;分居时间很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双方对打是有的;如果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抚养女儿。原告林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生育女儿的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温岭市山市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3、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份,证明被告及长子的身份情况。4、温某某方某某cr检查报告单及医疗记录各二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并接受治疗的事实。5、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协议离婚的事实。6、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占温岭市春城电器冲件厂的38.46%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7、变更登记情况、出资额转让协议书、公某某、合伙人决议各一份,证明被告叶某甲于2010年8月10日将温岭市春城电器冲件厂的股份38.46%转让给俞某某。8、温岭市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温岭市春城电器冲件厂的土地状况。9、房屋财产分配合同书一份,证明2009年12月19日被告叶某甲在分××中××得××在××楼房及一般机械设备的事实。被告叶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及被告的质证,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递交的证据1、2、3,均系有权机关依法作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能证明被告的身份、原、被告结婚登记以及生育一子一女的事实;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单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故证据4仅能证明原告曾在温某某方某某接受过门诊诊断和身体检查的事实,不能证明系被告殴打原告致伤的事实;被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签订协议之后,双方并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是仍生活在一起,故证据5不能证明双方���妻感情已破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5能够证明原、被告曾经协议离婚的事实,但原告未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事实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因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没有对证据6、7、8、9进行质证,同时考虑到本院做如下判决,故对证据6、7、8、9本院暂不予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原温岭市山市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年××月××日生育长子叶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叶某旖。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一子一女,应认为已建立了一定的���妻感情。现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并分居生活,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互相迁就、珍惜往日感情,共同抚养好子女,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林昂扬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