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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4026)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湖,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徐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湖。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徐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王丙湖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徐屯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丙湖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503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徐屯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丙湖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徐屯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6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徐屯村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丙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