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夏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夏某某,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9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夏某某。被告:邵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夏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周鑫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18日,被告邵某某为了经营及受让衢州市柯某机械有限公司股权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夏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在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欠款。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到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二、衢州市柯某机械有限公司,证明两被告经营公司的情况。被告邵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能够证明当事人拟证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欠原告100000元,被告夏某某于2007年12月18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欠原告杨某某100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某某、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09年12月31日起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夏某某、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姚冬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