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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云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林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林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叶某。被告:林某。被告:谢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某与被告林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发现两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云和县××××内,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