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云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林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林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叶某。被告:林某。被告:谢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某与被告林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发现两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云和县××××内,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