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713号申请人市岭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忠升、于长松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08)黄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岭庄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黄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政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