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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李绍奇,阜阳皖北汽车驾驶员学校,王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佩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奇,男。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梅,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皖北汽车驾驶员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子文,该校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0)州民一初字第0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王成驾驶皖K04**学号车辆与李绍奇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李绍奇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阜阳皖北汽车驾驶员学校(简称皖北驾校)作为皖K04**学号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以承担80%责任份额为宜。王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绍奇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4639.93元、伤残赔偿金33805.68元、交通费285元、护理费707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960元、误工费13001.4元。结合本案案情及李绍奇伤残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8000元,合计90670.55元。鉴于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三者险),应由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绍奇72170.62元,超出限额部分由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王成的责任份额赔偿李绍奇14800元(90670.55元-72170.62元×80%)。皖北驾校已支付李绍奇的24000元应从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的赔偿款中扣取。判决:一、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李绍奇86970.62元,从中扣取24000元支付与皖北驾校,余款62970.62元支付与李绍奇;二、驳回李绍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李绍奇负担1870元,皖北驾校负担1390元。宣判后,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不服,以李绍奇系阜阳肉类联合加工厂退休职工,原审判决李绍奇误工费错误;原审计算李绍奇伤残等级附加指数过高,判决残疾赔偿金数额不当为上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11时许,王成驾驶K0473学号车辆沿安徽省阜阳市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泉河桥中段时,与李绍奇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李绍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调查,作出第34120552009007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绍奇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李绍奇即被送至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2月5日,李绍奇出院,共开支医疗费24639.93元。其间,皖北驾校支付李绍奇24000元。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建议理疗。当月26日,阜阳市创誉司法鉴定所对李绍奇伤残等级、休息、护理、营养期限作出阜创誉字[2009]残字第470号鉴定意见,结论为:李绍奇颅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遗留日常活动能力受限,评为伤残十级;左膝部损伤致左下肢丧失功能27%,评为伤残九级;该损伤综合评定休息期26周,营养期14周,护理期14周。李绍奇开支鉴定费650元。后因经济损失未获得全部赔偿,李绍奇于2010年4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成、皖北驾校、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7798.16元。原审诉讼期间,因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于同年5月25日对李绍奇伤残等级和误工期限作出皖莱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479号鉴定意见,结论为:李绍奇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左膝损伤遗留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天。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支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皖K04**学号车辆属皖北驾校所有,该车于2009年9月10日在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200000元,两险种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2、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王成驾驶皖K04**学号车辆与李绍奇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李绍奇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其未表示异议,皖北驾校作为皖K04**学号车辆所有人即应当对李绍奇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酌定其校承担80%责任份额系自由裁量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不宜变更。鉴于皖K04**学号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由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上诉称:李绍奇系阜阳肉类联合加工厂退休职工,原审判决李绍奇误工费错误;原审计算李绍奇伤残等级附加指数过高,判决残疾赔偿金数额不当。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虽提出李绍奇系退休职工,但未能提供李绍奇退休工资、、福利津贴实际发放及李绍奇实际领取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李绍奇二处伤残的事实存在,原审按照5%计算残疾赔偿附加指数虽略高,但并未超出10%的附加指数限制范围,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亦不宜变更。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久继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贾继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