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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少雷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锁,杨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陈立锁,男,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杨俊杰,男,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锁诉被告杨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锁于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立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