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阿才与朱荷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阿才;朱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674—1号原告叶阿才,男,汉族,1944年6月2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95幢202室。被告朱荷花,成年,4幢102室。本院在受理原告叶阿才与被告朱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荷花名下的座落于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94幢102室的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荷花名下的座落于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94幢102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良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