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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心敬与刘永合、王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心敬,刘永合,王冰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心敬,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合,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王冰冰,男,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王心敬之子,住址。上诉人王心敬因与被上诉人刘永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心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由上诉人王心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