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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天执字83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曾宪忠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忠,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天执字839-1号申请执行人曾宪忠,男。被执行人王进,男。上列申请执行人曾宪忠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的银行存款333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审 判 员  袁 勇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