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隋永策与姜道友、刘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永策,姜道友,刘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隋永策,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道友,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玉秀,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永策诉被告姜道友、刘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永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保全费3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龙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