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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崇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崇民初字第91号原告:许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玲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