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崇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崇民初字第91号原告:许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玲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