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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程忠、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8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号。注册号:610000200005885。负责人申飚,行长。委托代理人路刚,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红安,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忠,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莉,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程忠、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称,2000年8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被告程忠向原告借款34.7万元,贷款月利率4.65‰。被告程忠用其购买的位于西安市劳动南路64号西部大厦十层1011、1012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被告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被告合同签订后,其向被告放款。截至2010年3月31日,被告的贷款余额为201160.32元,拖欠利息20986.84元,催收利息5019.76元,拖欠罚息2943.85元,拖欠复利2075.91元,合计232186.6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由被告归还截至2010年3月31日,被告的贷款余额为201160.32元,拖欠利息20986.84元,催收利息5019.76元,拖欠罚息2943.85元,拖欠复利2075.91元,合计232186.68元。;被告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程忠的住址进行了送达,但未找到被告。原告申请本院公告送达,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不能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5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焕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