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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被告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借条上盖有“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玉环人民检察院项目部”章印系郭跃祥出具。具借行为人郭跃祥在本院已受理的高成冲、王秀敏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郭跃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私刻伪造“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玉环人民检察院项目部”印章,而且借款合同所涉标的额巨大,本院以郭跃祥涉嫌犯罪移送玉环县公安机关处理。玉环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与郭跃祥的私刻伪造公章行为具有关联,而且借款合同标的额巨大,有涉嫌犯罪,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