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朝军。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