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辛振喜与刘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振喜,刘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辛振喜,农民。被告刘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振喜与被告刘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振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振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