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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历斌与周增权、周长安、咸阳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789号申请人历斌与被申请人周增权、周长安、咸阳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种费用共计25万元,其中陕D332**车辆抵付6万5仟元,车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此,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