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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德诉被告王宝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