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葛振,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吕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云,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钦友,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双,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雪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小艳,女。上述五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克德,男。原审被告:葛振,男。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佟茂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简称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太和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葛振驾驶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简称阜阳客运公司)所有的皖K036**号车辆与付全得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付全得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同等责任,阜阳客运公司即应承担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因亲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50%赔偿责任。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因亲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医疗费80740元、死亡赔偿金90086元(4504.3元/年×20年)、丧葬费13238元、张素云生活费14620元(3655元/年×20年*5)、误工费1046元(85天×12.3元/天)、护理费2550元(85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85天×20元/天)、精神抚慰金60000元、鉴定费1932元、车损1855元,合计267767元。鉴于肇事车辆在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由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1855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72956元。阜阳客运公司已支付的47000元应从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赔偿款中扣取。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损失121855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损失25956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支付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47000元;四、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鉴定费966元。五、驳回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409元,由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负担109元,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宣判后,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张素云与付全得系夫妻关系,原审判决支付其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原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认定丧葬费数额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15时40分,葛振驾驶阜阳客运公司所有的皖K036**号车辆,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徽省太和县港集段861KM+82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付全得所驾的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付全得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作出太公认字[2009]5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振和付全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付全得即被送到太和县中医院抢救治疗。2010年1月5日,付全得死亡。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共开支医疗费80740元,由阜阳客运公司支付47000元。当月20日,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对付全得死因作出太五司[2010]检鉴字第1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付全得因车祸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当日,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并作出太五司[2010]临鉴字第1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素云因脑出血患有偏瘫,肌力3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共支出鉴定费1932元。同年2月20日,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葛振、阜阳客运公司、人民财险阜阳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55442.25元。另查明,皖K036**号车辆于2009年5月1日在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险种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2010年1月2日,太和县价格认定中心作出太价认车估字(2010)14号鉴定结论书,认定付全得所驾轻便三轮摩托车损失为1855元。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葛振驾驶阜阳客运公司所有的皖K036**号车辆与付全得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付全得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同等责任,其未表示异议,阜阳客运公司即应对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因亲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酌定其承担50%责任份额系自由裁量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不宜变更。鉴于皖K036**号车辆在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条款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上诉称:张素云与付全得系夫妻关系,原审判决支付其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原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张素云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付全得生前扶养人,原审判决张素云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而付全得的死亡势必造成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审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系自由裁量范围,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亦不宜变更。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另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丧葬费数额错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经审查,2009年度安徽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6363元,丧葬费应为13181.5元,原审认定丧葬费数额为13238不当,本院予以变更。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此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因亲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医疗费80740元、死亡赔偿金104786元(90086元+14620元)、丧葬费13181.5元、误工费1046元、护理费2550元、伙食补助费17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鉴定费1932元、车损1855元,合计267710.5元。由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1855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72927.75元[(267710.5元-121855元)×50%]元。阜阳客运公司已支付的47000元应从人民财险颍州支公司赔偿款中扣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1218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47000元;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鉴定费966元;驳回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太和县人民法院(2010)州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素云、付钦友、付双、付雪丽、付小艳损失25927.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久继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贾继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