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63号原告: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多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余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国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香珠,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万国中心B幢21层。法定代表人:陈学法,执行董事。第三人:中山市爱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正信街6号。法定代表人:邓文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爱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爱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0元,减半收取12,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