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军与赵振江、王社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赵振江,王社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李军。被告赵振江。被告王社晓,成年,系被告赵振江妻子。原告李军与被告赵振江、王社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振江、王社晓价值2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李黎华以其自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2幢1-9-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振江、王社晓价值24万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李黎华自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2幢1-9-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