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燕。委托代理人:刘曙勤。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0)温瓯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