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刑执字第342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俞敏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敏法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424号罪犯俞敏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了(2009)甬仑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敏法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2010年8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敏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敏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敏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敏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