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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肖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伙同张超(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南村村228号月光旅馆内,因拒付住宿费与服务员季某发生纠纷,遂打砸旅馆内物品,后又于当晚伙同李勇军(已判刑)等人至月光旅馆,要求服务员季某下跪道歉,在遭拒绝后,对季某进行殴打。2、2009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伙同张超、杨东华(另案处理)等人在李勇军的指使下,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南村村189号郑以良开设的“阿良棋牌室”收取“保护费”,并为该棋牌室内进行的赌博活动看场子,共计收取人民币4000元。3、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等人在李勇军指使下,携带铁管、刀具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南村农贸市场101号郑某开设的棋牌室要求收取保护费,在遭拒绝后,被告人肖某等人用铁管敲打正在该棋牌室打牌的何某,并驱赶走棋牌室内客人。4、2009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等人在李勇军指使下,携带刀具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横街村177号郑文浩开设的棋牌室,打砸棋牌室内的热水瓶、玻璃门、桌椅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勇军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季某、郑以良、郑某、郑文浩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