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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叶力方与宁波中欧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力方,宁波中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51号原告:叶力方。被告:宁波中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ALPHFOEHR,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力方与被告宁波中欧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力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力方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