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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