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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法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法执字第00009号任香华与于洪正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洪旺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