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法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法执字第00009号任香华与于洪正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洪旺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铎 来源: